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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相關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閱卷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
    定之線上閱卷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線上閱卷,指將申論式試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
    像檔或匯入電子試卷影像檔,採電子彌封及數位簽章錄存,由閱卷委
    員在本部指定之地點,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線上閱卷,應於封閉性網路系統全程加密辦理。



四、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閱卷委員應依規定評閱試卷作答區內容。



五、試卷公評或試評時,得由電腦隨機抽選若干試卷作為公評卷、試評卷
    。



六、單閱時,閱卷委員每人閱卷份數以不超過五百本為原則。每次閱卷時
    ,由電腦依分配數量自動選取逐份或逐題派送。但同一考試同一類科
    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八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閱卷委員評閱。



七、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八、閱卷委員每次開始評閱前應先檢驗專用之電子憑證,確認正確後始得
    評閱。閱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各題答案,應分別加具圈點,或
    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



九、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並應標明各子題分數。試
    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十、試卷之評閱、給分、分數變更等評閱資訊,應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
    名或蓋章。



十一、閱卷委員評閱試卷完畢並鍵入分數後,如發現評閱錯誤或有增減分
      數必要時,閱卷系統應先檢驗電子憑證,確認正確後始得更正,並
      以電子憑證簽章後錄存。



十二、試卷經掃描產生之影像檔如無法於螢幕上清晰完整顯示或其他事由
      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試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
      腦登錄分數。



十三、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時,閱卷委員應於閱卷系統上註記,試務工
      作人員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
  (三)應考人未依規定文字作答。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
  (五)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應考人未依規定標明題號及劃記題號,或題號標記錯誤者,得由閱
      卷委員採人工閱卷或於線上調閱全卷後評閱。



十四、典試委員長或召集人進行抽閱試卷時,由電腦依指定抽閱範圍或自
      動選取逐份或逐題派送已閱之試卷。
      已閱試卷有重閱之必要時,重閱成績應與原閱成績併列,並由系統
      自動以重閱成績計分。但原閱成績仍予保留。



十五、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並查對應考
        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二)複查成績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
        評閱資訊、電子簽章、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以及其
        他複查相關統計報表,詳細核對號碼,各試卷並核對影像檔筆跡
        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
        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三)複查試卷影像檔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



十六、複查結果須更正分數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
      總成績。更正後之試卷閱卷檔與原試卷閱卷檔均應錄存。



十七、應考人作答原試卷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主辦考試司集
      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採電腦化測驗之
      考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
      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本部資訊管理處及政風室保管;閱
      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亦應製作備份,密封後交由資訊管理處及政風室
      保管。電子檔案內容不得任意更動。
      前二項保管期限自榜示日起算均為一年,期滿須經簽准後始得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