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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研究改進考選工作,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考選政策、制度及考試方法、技術,暨其他有關考選工作綜合策
劃之研議與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左列
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及有關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遴聘得連任。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
異動而更易。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中派兼之。
幕僚作業由考選規劃司辦理。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議案,送本部有關單位規劃實施。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