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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
年舉行一次。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
照。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