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驗船師係指專業辦理船舶檢驗事項,並負責簽署各項必須證明文件者。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驗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之規定。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
六十分為及格。但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交通部查照。
第 8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
理之。
第 9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9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