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民國 83 年 08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送交通部按其報考引水區,分
發各該區引水人辦事處學習。學習期間為學習引水人。


第 3 條
學習引水人於接獲交通部學習通知後,應如期向引水人辦事處報到,逾期
未報到者不准學習。


第 4 條
學習引水期間為三個月,特殊港區得酌予延長。學習引水人非因重大事故
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積滿七日者,停止其學習,其巳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第 5 條
引水人辦事處應指定指導引水人偕同學習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令
學習引水人單獨執行業務。


第 6 條
學習引水人應服從指導引水人之指揮,違者得由引水人辦事處視其情節輕
重,酌予扣除其學習成績分數。


第 7 條
學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
引水人辦事處應於學習引水人學習期滿七日內填妥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
件函送交通部轉考選部,經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學習成績考核表格式另定之。


第 8 條
學習引水人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學習。但經判決未受刑之
宣告者,得惟恢復學習。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