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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
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及實地測驗方式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牙體技術師法第八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
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6 條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
    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
    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
    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
十分鐘。
本考試實地測驗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含實地測驗材料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測驗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測驗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