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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民國 76 年 12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
  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縱總成績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
  一、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二、內科學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三、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不滿四十五分者。
  四、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第 6 條
  本考試舉行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7 條
  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款資格應考之筆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依同表第二款資格報考之筆試及格人員,須經臨床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均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992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9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