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
資格表」規定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試
科目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
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
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或委託內政部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內政部查照
。
第 9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