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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民國 81 年 12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左列兩階段
  舉行:
  第一階段:基礎學科考試。
  第二階段:應用(臨床)學科考試。


第 3 條
  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系、科(含
  須兼修醫學系必修課程之中醫學系)或牙醫學系、科修畢基礎學科成績及格之學校證明或
  畢業證書者,得分別應醫師或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
  前項所稱基礎學科,其科目如附表一。


第 4 條
  依醫事人員檢覈辦法規定申請醫師或牙醫師檢覈,經核定予以筆試,並經第一階段考試及
  格者,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第一、二階段考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 6 條
  本考試兩階段考試成績分別計算,均以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一階段考試以原始分數為實得分數,第二階段考試成績得依「學科測驗成績計算辦法」
  換算,但原始分數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 7 條
  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檢覈准予筆試之應考人,得同時應兩階段合併舉
  行之考試。
  前項考試之成績,得合併計算,並均得依「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換算。換算結果,總成
  績雖未達及格標準,但其中第一階段考試之成績平均滿六十分者,該階段考試仍予及格。


第 8 條
  應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考試,須繳左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相片。
  四、報名費。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及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考試及格者,由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1050-41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1050-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