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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提升本部國家考場 (以下簡稱考場) 使用效率,並達到資源共享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個人為辦理
    考試 (測驗) 、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
    響本部舉辦各項國家考試試務進行之情形下,申請借用考場。


第 3 條
三、申請借用考場應事先備函或填妥申請表 (如附件一) ,敘明借用目的
    、時間、借用空間,經本部核准後,始得使用;但本部有監督使用權
    限。
    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考試期日更動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考場時,得
    通知原申請單位或個人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第 4 條
四、考場外借使用空間區分為:
 (一) 一至八樓一般試場。
 (二) 四樓卷務中心。
 (三) 八樓禮堂。
 (四) 八樓電腦試場。


第 5 條
五、考場外借使用時間區分,以日為計算單位,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
    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其起訖時間之計算如次:
    全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
    半日: (三種) 
 (一) 上午七時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 晚上六時至十時。


第 6 條
六、考場外借使用期間,需用物品由借用單位自備;電腦試場現有設備及
    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場地布置應先徵得本部同意,布置及所需支
    援工作人員由本部派員協助,工作人員工作費由借用單位依其支給標
    準另行支付,其支給標準,以不低於國家考試試務工作費之支付標準
    為原則。
    借用考場作為試場使用時,前項支援工作人員之配置,以試務工作人
    員三人,司鈴、電工、停車管理各一人,警衛二人,雜務每樓層一人
    為原則,並得視考試規模大小增減之,如借用電腦試場,另增置資訊
    工作人員二人、雜務一人。借用考場作為其他用途時,所需支援工作
    人員由借用單位與本部洽商決定之。


第 7 條
七、考場外借使用完畢,應即恢復原狀,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部人
    員查驗考場各項設施 (備) 及清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去。如有損壞
    之情形且可歸責於借用單位或其相關使用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回復
    原狀或按時價賠償。


第 8 條
八、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考場外借使用所收費用全數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