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提升本部國家考場 (以下簡稱考場) 使用效率,並達到資源共享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個人為辦理
考試 (測驗) 、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
響本部舉辦各項國家考試試務進行之情形下,申請借用考場。
第 3 條
三、申請借用考場應事先備函或填妥申請表 (如附件一) ,敘明借用目的
、時間、借用空間,經本部核准後,始得使用;但本部有監督使用權
限。
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考試期日更動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考場時,得
通知原申請單位或個人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第 4 條
四、考場外借使用空間區分為:
(一) 一至八樓一般試場。
(二) 四樓卷務中心。
(三) 八樓禮堂。
(四) 八樓電腦試場。
第 5 條
五、考場外借使用時間區分,以日為計算單位,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
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其起訖時間之計算如次:
全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
半日: (三種)
(一) 上午七時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 晚上六時至十時。
第 6 條
六、考場外借使用期間,需用物品由借用單位自備;電腦試場現有設備及
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場地布置應先徵得本部同意,布置及所需支
援工作人員由本部派員協助,工作人員工作費由借用單位依其支給標
準另行支付,其支給標準,以不低於國家考試試務工作費之支付標準
為原則。
借用考場作為試場使用時,前項支援工作人員之配置,以試務工作人
員三人,司鈴、電工、停車管理各一人,警衛二人,雜務每樓層一人
為原則,並得視考試規模大小增減之,如借用電腦試場,另增置資訊
工作人員二人、雜務一人。借用考場作為其他用途時,所需支援工作
人員由借用單位與本部洽商決定之。
第 7 條
七、考場外借使用完畢,應即恢復原狀,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部人
員查驗考場各項設施 (備) 及清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去。如有損壞
之情形且可歸責於借用單位或其相關使用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回復
原狀或按時價賠償。
第 8 條
八、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考場外借使用所收費用全數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