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應賡續研究精進
查報缺額技術,並督促用人機關確實查報缺額,函送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公告之。
第 2 條
二、分發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第二
次會議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考選部應於召開該次會議二週前函送考
試院核定,逾期提報者,不予增列。
第 3 條
三、增列需用名額占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原公告需用名額之比
例限制如下:
(一)原公告需用名額九人以上者,不得逾百分之七十。但其尾數不足一
人者,得以一人計。
(二)原公告需用名額八人以下者,不得逾一倍。
第 4 條
四、增列後總需用名額占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報考人數、第一
節到考人數之比例限制如下:
(一)考試舉行前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者:
1.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組)報考人數
三分之一。
2.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報考人數二分之
一。
(二)考試舉行後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者:
1.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組)第一節到
考人數三分之一。
2.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第一節到考人數
二分之一。
第 5 條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有關比例限制之規定,不適用下列各款情形:
(一)各機關因應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調整之臨時用人需求。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及議會首長之選舉後之臨時
用人需求。
(三)公務人員退休或俸給制度重大變革之際,機關人員臨時申請退、離
之用人需求。
(四)處理緊急危難、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之臨時用人需求。
(五)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臨時用人需求。
(六)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臨時用人需求。
第 6 條
六、各項考試各該錄取分發區,報考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組),不得增
列需用名額。但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別遴用職務類科(組)及英、日文以
外特種語文類科(組)不在此限。
第 7 條
七、各項考試原列公告需用名額分定男女人數者,其增列需用名額之比例
,應依性別分別計算。
第 8 條
八、同一典(主)試委員會之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