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以一職系設置一類科為原則。
第 2 條
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既有職系已設類科者,其新增類科應具備下列三款
要件。但因應緊急危難、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辦理之考試、高
科技或稀少性類科、基於因應政府政策需要、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族就業權益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設置之新增類科,不在此限:
(一)學校設有相關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培育人才。
(二)新增類科擬訂之應試專業科目與所屬職系或相關職系已設類科專業
科目差異達應試專業科目三分之二以上,且無法以調整已設相關類
科應試科目因應;其未設職系之新增類科,以相近類科為比較依據
。
(三)預估未來五年職務出缺數合計達十五人以上。
第 3 條
三、用人機關擬設置新增類科,應先依本要點第二點敘明符合設置之理由
、闡明其核心職能、工作內容與原有近似類科之差異性及目前該等職
務進用管道,其適用第二點但書以外規定者,並應提出該類科學校相
關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設置情形、擬訂之應考資格、應試
專業科目、所屬職系全國用人機關數及其職務總數、擬適用新增類科
職務數、預估未來五年每年職務出缺數,送請考選部審核。但行政院
暨其所屬各機關,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轉考選部。
第 4 條
四、考選部依本要點審核結果符合設置新增類科者,由考選部納入相關考
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