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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跑走測驗施測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
    測驗跑走測驗施測程序及維護應考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實施心肺耐力測驗跑走測驗(以下簡
    稱本測驗)時,除適用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心理
    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各該考試規則之
    有關規定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第 3 條
三、本測驗應考人應於不借外力下,以跑步或走步方式完成規定之跑走距
    離。
    本測驗之跑走距離分為八百公尺、一千二百公尺、一千六百公尺三種
    。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實施本測驗時,依各該考試規則規定之種類
    施測。


第 4 條
四、本測驗由各考試之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增聘實地考試委員若干
    人主持,並指定典試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


第 5 條
五、本測驗得視應考人性別、人數及時間分配,分梯次及分組別舉行。應
    考人應持體能測驗通知書函、入場證、附相片之身分證件,依規定之
    日期、梯次、組別於指定時間內報到,逾時以缺考論;已完成報到但
    未受測者以棄權論。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第 6 條
六、應考人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跑走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
    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
    (鎮、市、區)衛生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
    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本部
    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
    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筆試,逕行參加該測驗。


第 7 條
七、應考人依規定測驗時間、梯次及組別報到並佩戴識別手環後,應於指
    定地點聽取測驗說明,接受點名及套穿號碼衣。已完成點名及套穿號
    碼衣後,不得擅自離開。
    應考人對於測驗程序如有疑義,應於受測前提出,受測中試務人員不
    再答覆任何疑義。
    應考人如有不宜受測情事,應主動告知試務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
    況能否受測,以維安全。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本人仍自願接
    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件一),並自負後果。


第 8 條
八、本測驗進行程序如下: 
(一)應考人得依個人需求進行暖身動作。
(二)應考人應依實地考試委員指示,依序就位準備,聽到鳴槍,開始起
      跑。
(三)起跑後,可適時向內圈跑道移動,以跑走完全程並通過終點線為完
      成測驗。


第 9 條
九、應考人應穿著輕便透氣服裝及運動鞋應試,不得赤腳,不得穿著拖鞋
    、皮鞋、釘鞋或拔掉長釘之釘鞋,並視需要自備備用服裝及物品。如
    需穿戴帽子、護膝、護腕、護腰等護具應試時,須經實地考試委員同
    意。


第 10 條
十、應考人須自行掌握時間及調節跑走速度,未能以跑步完成,得以走步
    代替,並以跑走完全程且通過終點線為完成測驗。
    應考人如於終點線前摔倒,以軀幹跨越終點線為完成測驗。


第 11 條
十一、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或無意完成測驗,需試務人員介入協助,應
      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但試務人員與應考人身體有所碰觸,以棄
      權論。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件二
      )。


第 12 條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為違規,並判定不及(合)格:
  (一)故意絆倒他人經查證屬實。
  (二)測驗過程中,雙腳踏入跑道內圍操場區域,或脫離跑道,經查證
        屬實。
  (三)穿著不符規定,經監場人員制止仍未改善。
      應考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監場人員應填具違規處理表(如附
      件三)。


第 13 條
十三、應考人測驗成績以二部正式碼錶及二部備用碼錶同時計時,並取二
      部正式碼錶中較佳成績為測驗成績。如正式碼錶均臨時故障,擇優
      採用備用碼錶成績。
      各組應考人全部完成測驗後,由試務人員引導查看測驗成績。


第 14 條
十四、各組應考人完成測驗後,由典試委員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取應考
      人較佳成績,於試卷評分表登錄,並查明應考人有無違規事實後,
      依各該考試規則規定之及(合)格標準評定測驗結果。


第 15 條
十五、應考人對於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以書
      面向試務單位提出申訴(如附件四),由本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
      員共同處理。如涉及違規情事,得會同應考人及相關試務人員查看
      錄影畫面。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以提出一次為限。


第 16 條
十六、測驗當日如因天候狀況致影響測驗進行,由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
      實地考試委員研判暫緩施測或另行擇期施測。
      測驗如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影
      響測驗進行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