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規費,包括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報名費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
、分試審議費。
前項考試報名費收取項目包括筆試、口試、體能測驗、實地考試、著
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
第 3 條
三、應考人報名國家考試除因退件、溢繳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考試及考試
因故延期舉行得申請退還考試規費外,已繳考試規費概不退還。
各項考試規費退費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
退費金額等作業規定如附表一。
第 4 條
四、應考人申請各項考試規費退費,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
依規定申請時間向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提出,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者
,均不予受理。
各項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二。
第 5 條
五、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受理考試規費退費之申請後,應復知應考人審核
結果。
第 6 條
六、經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核准考試規費退費案件,由總務司第四科辦理
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