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規費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分試
審議(查)費。
(三)閱覽試卷費用。
(四)複查成績費用。
前項第一款考試報名費收取項目包括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
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
第 3 條
三、應考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退費者,各項考試規費於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郵資、匯費等相關行政作業費用六十元後,退還其餘
費用:
(一)網路報名並應以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已繳交考試規費,未寄發或逾期
寄發報名表件、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
(二)應考資格經審查不合格。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
考試之減免或審查案件,於提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
員會前申請退件。
(四)繳交考試規費後,於報名期限內自行取消報名。
(五)各種溢繳費用情形(如報考較低等級考試繳交較高等級考試報名費
,或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原得減少費額之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
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溢繳全額費用
,或其他溢繳案件。)
(六)考試因颱風、地震、水災、傳染病等原因延期舉行,致全程無法參
加考試。
(七)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或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
故停駛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或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退費,由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通知應考人退
件理由,並主動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五年內檢附退
費申請書及繳費證明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延期公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退費申請書、入場證及足以證明全程無法到考之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前後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
書、入場證,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天然災害村里長證明或交通中斷或遲
延三十五分鐘以上相關證明或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提出申請。
第 4 條
四、應考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者,各項考試規費退還半
額費用:
(一)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住院或分娩。
(二)本人訂(結)婚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三)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並經本部審核認
可。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前後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
書、入場證,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傷病住院或分娩診斷證明書或喜帖、
訃聞或重大事故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第 5 條
五、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已繳考試規費不予退還:
(一)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
考試之減免或審查案件,已提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
員會後之退件。
(二)採分階段考試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案件,已經本部送交受
委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之案件。
(三)經准予暫准報名,考試第一天第一節前提出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經各該考試承辦司最後認定應考資格不合規定。
(四)閱覽試卷或複查成績,於規定期限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完成申請之案件。
第 6 條
六、應考人申請各項考試規費退費,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
依規定申請時間向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提出。逾期提出申請或資料不
齊全且未依限補正者,均不予受理。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減免應試科目分階段分試審議(查)費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一、附表
二。
第 7 條
七、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受理考試規費退費之申請後,得以簡訊或電子郵
件復知應考人審核結果。
其否准案件,應以書面掛號郵遞方式通知,並附教示規定。
第 8 條
八、經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核准考試規費退費案件,由總務司第四科辦理
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