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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文試卷評閱要點
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閱卷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國文分試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者,其論文與公文之評分參照下列標
    準分別綜合評定之。
 (一) 論文:占百分之五十。
      1.見解:占百分之二十五。
      2.文詞:占百分之十五。
      3.結構:占百分之五。
      4.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占百分之五。
 (二) 公文:占百分之三十。
      1.內容及用語:占百分之二十。
      2.程式:占百分之十。
 (三) 閱讀測驗:占百分之二十。


第 3 條
三、國文分試論文與閱讀測驗者,其論文之評分參照下列標準綜合評定之
    。
 (一) 論文:占百分之七十。
      1.見解:占百分之三十五。
      2.文詞:占百分之二十五。
      3.結構:占百分之五。
      4.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占百分之五。
 (二) 閱讀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第 4 條
四、國文分試論文、翻譯與閱讀測驗者,論文占百分之五十,翻譯占百分
    之三十,閱讀測驗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論文部分之評分,參照本要點第二點標準綜合評定之。


第 5 條
五、公文、翻譯與閱讀測驗試題,其命題委員,應預擬參考答案。


第 6 條
六、國文試卷評分時,依照本要點二、三、四點所訂標準,分下列兩種方
    式計分:
 (一) 國文試卷分組評閱時,得先抽取樣本若干本,由公評閱卷委員就論
      文、公文與翻譯分別評定分數,再將各樣本分數綜合求得平均分數
      ,作為評分之標準。
 (二) 國文試卷僅一人評閱時,得先於卷背或另紙簡記符號或分數,分別
      排列次序,然後再行比較高下評定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