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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規範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第 1 條
一、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執行各種國家考試入闈期間闈場安全管
    理事項,依本規範行之。


第 2 條
二、舉辦考試時,辦理考試試務機關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第 3 條
三、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應
    住宿闈場內。
    闈場安全管理相關事項,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得
    查驗之。


第 4 條
四、闈場除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外,
    其他人員未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許可,不得出入。
    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得邀請各組召集人或典 (主) 試委員進
    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並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等
    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進入闈場。


第 5 條
五、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題務組組長報請典 (主) 試
    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斟酌情形處理。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試務機關政風
    單位派員隨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遇有急迫情形時,題務組
    組長得先行處理。


第 6 條
六、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入闈工作人員生命、
    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
    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
    發事件處理辦法規定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 (主) 試委員長或
    主任委員、監試委員及試務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