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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規範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第 1 條
一、典(主)試委員長執行各種國家考試入闈期間闈場安全管理事項,依
    本規範行之。


第 2 條
二、舉辦考試時,辦理考試試務機關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主)
    試委員長之命,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第 3 條
三、典(主)試委員長、監試委員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得住宿闈場內。
    闈場安全管理相關事宜,典(主)試委員長、監試委員得查驗之。


第 4 條
四、闈場除典(主)試委員長、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外,其他人員未
    經典(主)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
    典(主)試委員長得邀請各組召集人及具該等考試典(主)試委員資
    格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或審查委員進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
    並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等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
    及設備進入闈場。


第 5 條
五、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題務組組長報請典(主)試
    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試務機關政風單位派員隨
    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遇有急迫情形時,題務組組長得先行
    處理。
    為照顧闈場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經典(主)試委員長與監試委員同意
    後,得在試務機關首長陪同與全程錄影監控下,安排闈場工作人員前
    往闈場頂樓活動筋骨,每次活動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


第 6 條
六、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入闈工作人員生命、
    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
    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
    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
    典(主)試委員長、監試委員及試務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