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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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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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及比例時,應視考試規模大小、
性質,先行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預備會議討論或由該考
試典試委員長商同考選部、分發機關及用人機關決定,再提考試院院
會報告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該考試典試委
員會依典試法規定討論決定。
第 2 條
二、各類科增額錄取人數,應依該類科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該類科最
近 3 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
人數、最近 3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
人員普通考試採用)、正額錄取人數、最近 3 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
之合格人員人數、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人數以及各該考試其他特
殊性質等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第 3 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數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正額錄
取名額 50 %為原則,不足 1 人以 1 人計。但提報職缺數不足 1
0 人之類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