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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人員會報辦法
民國 66 年 11 月 25 日

第 1 條
一  銓敘部為進行人事制度,改進人事業務,提高人事行政效率,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二  全國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由銓敘部主持,出席人員由銓敘部指
    定之。


第 3 條
三  地方機關人事會報:分左列兩種:
    甲、省 (市) 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
    乙、縣 (市) 人事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人事會報,由各該地方最高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
    之,前得邀請所在地方有關機關人事人員參加。


第 4 條
四  專業機關人事會報:年年舉行一次,由該業務系統最高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事人員
    參加。


第 5 條
五  中央、省 (市) 及專業機關人事會報,應將議程檢送銓敘部備查;銓
    敘部於必要時派員列席。


第 6 條
六  各種人事會報,均得視實際需要臨時召集之。


第 7 條
七  會報時應出席之人事主管人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向主持會報機
    關 (構) 請假,並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 8 條
八  會報事項如左:
    甲、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狀況。
    乙、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規章之增修或廢止。
    丙、對於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革新意見。
    丁、有關人事行政之專題研究報告。
    戊、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之重要事項。


第 9 條
九  各種人事會報之會報結論 涉及全國性者,應函送銓敘部。


第 10 條
一○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會報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第 11 條
一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