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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01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
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第 3 條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5 條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