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式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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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類 科│適 用 職 系│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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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行政人員 │安全保防、警察│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行政、政風。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用一般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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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警察人員 │警察行政、安全│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行政警察人員 │保防、政風。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
│ │ │政、法制。 │
├───────┼───────┼──────────────┤
│特考警察人員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戶政人員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用一般行政。 │
├─┬─────┼───────┼──────────────┤
│特│外事警察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 ├─────┼───────┼──────────────┤
│ │刑事警察 │安全保防、警察│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考│ │行政、刑事鑑識│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政風。 │用一般行政、法制。 │
│ ├─────┼───────┼──────────────┤
│ │經濟警察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警│ │ │適用一般行政。 │
│ ├─────┼───────┼──────────────┤
│ │公共安全 │安全保防、警察│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行政、政風。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察├─────┼───────┼──────────────┤
│ │犯罪矯治 │司法行政、警察│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行政。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 ├─────┼───────┼──────────────┤
│人│犯罪預防 │司法行政、警察│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行政。 │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
│ │ │ │適用一般行政。 │
│ ├─────┼───────┼──────────────┤
│ │犯罪防治 │司法行政、警察│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員│ │行政。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 ├─────┼───────┼──────────────┤
│ │消防警察 │警察行政、消防│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行政、消防技術│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 ├─────┼───────┼──────────────┤
│ │交通警察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交通行政、電子工│
│ │ │ │程。 │
│ ├─────┼───────┼──────────────┤
│ │交通警察電│警察行政、交通│ │
│ │訊組 │技術、電子工程│ │
│ │ │。 │ │
│ ├─────┼───────┼──────────────┤
│ │交通警察交│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通組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交通行政。 │
│ ├─────┼───────┼──────────────┤
│ │警用電訊工│電力工程、電子│ │
│ │程 │工程。 │ │
│ ├─────┼───────┼──────────────┤
│ │警察資訊管│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理人員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資訊處理。 │
│ ├─────┼───────┼──────────────┤
│ │國境警察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 ├─────┼───────┼──────────────┤
│ │水上警察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
│ │ │ │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
│ │ │ │用一般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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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
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
用資格。
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認定
之。」規定訂定。
二 表列各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係依據職系說明並參酌各考試類科應試專
業科目擬訂。
三 本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或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其考試及格類科適用職系,依本表規定;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
試法規定,經各職系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考試及格職系及同職組其他職
系任用資格,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簡併者,得比照簡併後之新職系
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經公務人員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
格者仍照上項規定辦理。
四 本表所定各類科適用機關及職系,如法律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
辦理。 (如民國八十五年以後警察特考及格人員適用機關及職系,應
依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八十五年十一月
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 。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如與
本表所列類科相同或性質相當者,仍適用本表規定。
六 新增考試類科或未列入本表之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