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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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類 科│適 用 職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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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法制、司法行政、審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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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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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 │土木工程、測量製圖。 │
│建築技師 │ │
│土木技師 │ │
│土木工程技師 │ │
│結構工程技師 │ │
│大地工程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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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師 │土木工程、測量製圖。 │
│水利工程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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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師 │農業技術、土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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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技師 │測量製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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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 │土木工程、衛生環保技術。 │
│衛生工程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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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技師 │土木工程、測量製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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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技師 │交通技術、土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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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技師 │機械工程、檢驗 (限適用農、工、商│
│機械工程技師 │品之檢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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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電力工程、機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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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技師 │電力工程、水產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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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技師 │機械工程。 │
│造船工程技師 │ │
│航空工程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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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技師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工│
│電機工程技師 │業工程、檢驗 (限適用農、工、商品│
│ │之檢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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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技師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檢│
│電子工程技師 │驗 (限適用農、工、商品之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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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技師 │資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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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技師 │化學工程、檢驗 (限適用農、工、商│
│ │品之檢驗) 、衛生環保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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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化學技師 │農業技術、檢驗 (限適用農、工、商│
│ │品之檢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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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工程技師 │工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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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技師 │衛生環保技術、農業技術、檢驗 (限│
│ │適用農、工、商品之檢驗) 、水產技│
│ │術 (限適用水產食品加工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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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藝技師 │農業技術、林業技術、檢驗 (限適用│
│園藝技師 │農、工、商品之檢驗) 。 │
│林業技師 │ │
│農藝園藝技師 │ │
│森林技師 │ │
│蠶桑技師 │ │
│植物病蟲害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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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技師 │畜牧獸醫、檢驗 (限適用牲畜及畜產│
│獸醫師 │品檢驗) 。 │
│獸醫技師 │ │
│畜牧獸醫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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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撈技師 │水產技術、檢驗 (限適用農、工、商│
│水產技師 │品之檢驗) 。 │
│水產養殖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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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技師 │地質、礦冶材料、檢驗 (限適用農、│
│採礦工程技師 │工、商品之檢驗) 。 │
│冶金技師 │ │
│冶金工程技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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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地質技師 │地質、礦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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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醫療、醫事技術、法醫、衛生環保技│
│ │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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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 │醫療、衛生環保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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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師 │牙醫、衛生環保技術。 │
│鑲牙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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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藥事、衛生環保技術、檢驗 (限適用│
│藥劑師 │衛生檢驗) 。 │
│藥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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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 │檢驗、衛生環保技術。 │
│醫事檢驗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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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技術師 │醫事技術、衛生環保技術。 │
│醫用放射線技師士 (特考) │ │
│醫事放射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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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護理助產、衛生環保技術 (限適用衛│
│護士 │生技術工作) 。 │
│助產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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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 │醫事技術 (限適用食品營養) 、衛生│
│ │環保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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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醫事技術。 │
│物理治療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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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 │醫事技術 │
│職能治療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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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人員考試之一等航行員 (│船舶駕駛、交通技術 (限適用作業船│
│包括船長、大副、船副) 二等│舶、甲板作業工作) 、海巡技術。 │
│航行員 (包括船長、大副、船│ │
│副) (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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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人員考試之一等輪機員 (│船舶駕駛 (限適用船舶輪機) 、交通│
│ (包括輪機長、大管輪、管輪│技術 (限適用作業船舶工作) 機械工│
│) 、二等輪機員 (包括輪機長│程、海巡技術。 │
│、大管輪、管輪) (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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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電信人員考試之通用級報│交通技術 (限適用電信、電務工作) │
│務員 (特考) 船舶電信人員考│、海巡技術。 │
│試之一、二等報務員 (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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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考試之一級、二級、│船舶駕駛。 │
│三級漁航員 (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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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考試之一級、二級、│船舶駕駛 (限適用船舶輪機) 。 │
│三級輪機員 (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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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 (特考) │消防技術。 │
│消防設備士 (特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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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 │社會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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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
│一 本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
│ 二項「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
│ 試等級及適用之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
│ 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規定訂定。 │
│二 表列各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係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
│ 及用人機關需要,並依據職系說明書,參酌各考試類科應試專業│
│ 科目訂定。 │
│三 本表規定適用「檢驗 (限適用農、工、商品之檢驗) 」職系者,│
│ 係指擔任測定農、工、礦、商品及農、工、商業所排放污染物及│
│ 環境品質之性質、成分、狀況、數量及計量裝具之校正修理、維│
│ 護、研訂檢驗方法等工作。 │
│四 舊漁船船員考試適用職系應與現行漁船船員相同;民國四十八年│
│ 至六十六年間併於河海航行人員考試之電信人員考試、四十七年│
│ 以前辦理之船船及航空器無線電電信人員考試適用職系應與現行│
│ 船舶電信人員相同;原河海航行人員考試適用職系應與現行航海│
│ 人員相同。 │
│五 本表適用職系欄未列之職系,如各該專業人事管理或任用法律等│
│ 相關法規明文規定得予轉任者,從其規定。 │
│六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
│ 僅得適用本表所定職系及其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有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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