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9 00: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民國 84 年 09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十六人至二十四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經濟、財務管理、
金融、保險、企業管理、證券投資、會計等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顧問得應邀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得應本會之委託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及提
供諮詢意見。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