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職務列等表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表中之各職務名稱係依各機關組織法規訂列,如組織法規新增或修
正,其機關層級變更或職務名稱為本表所無者,應函銓敘部修訂或補
列,核轉考試院核定。但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部分,應函銓敘部會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訂或補列,報請考試院核定。
三、本表於政務官、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及雇員不適用之。
四、各職務列表中,如同一職稱,在兩個官等中分別列等,或一職稱跨列
兩個官等時,各該表之適用機關,應依各該組織法規(含主計機構人
員設置管理條例及人事管理條例)所訂各該職務所規定之官等及所配
置之員額,分別適用之。各職務依其組織法規,如未跨官等,只能適
用本表該官等範圍內之職等,如跨列二個官等,始得適用本表所跨官
等之職等,例如:「秘書」職稱,如組織法規定為「簡任(或十職等
以上)」時,適用本表簡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薦任(
或六至九職等」,則適用本表薦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
簡任或薦任(第九至十一職等)」或「薦任或簡任」時,始得適用本
表簡任官等與薦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餘類推。但各該表「附註」
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職務列等表目錄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總統府
二、國民大會秘書處、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
三、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
四、國史館
五、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
六、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七、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
八、國家安全局
九、國家安全局聯合警衛安全指揮部
十、五院
十一、部會處局署
十二、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
十三、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
十五、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六、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十七、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十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附屬機關
十九、交通部高速公路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處
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二、行政法院
三、最高法院
四、高等法院
五、高等法院分院
六、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七、最高法院檢察署
八、高等法院檢察處
九、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
十、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
十一、司法官訓練所
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及其附屬機關
十三、監獄
十四、看守所
十五、少年觀護所
十六、少年輔育院
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駐外使領館及團處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團
二、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附屬機關
三、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附屬機關之各級附屬機關
四、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五、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附屬機關
六、鄉鎮市區公所
七、鄉鎮市公所附屬機關
八、臺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中心
九、臺北市、高雄市各區公所
十、臺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附屬機關
十一、福建省政府
十二、(刪除)
十三、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
十四、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五、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六、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七、(刪除)
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省市議會秘書處
二、各縣市議會
三、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己、選舉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省市選舉委員會
三、縣市選舉委員會
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金門、連江縣政府
二、金門、連江縣政府之各級附屬機關
三、金門、連江縣鄉鎮公所
四、(刪除)
五、(刪除)
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
二、榮民總醫院
三、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四、工礦機構
五、醫療與安養機構
六、職訓文教機構
七、農林漁業機構
八、勞務與服務機構
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官學校
三、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
四、臺灣省警務處
五、臺灣省警務處附屬機關
六、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七、臺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八、臺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附屬機關
九、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刪除)
二、其他各類機構學校人事、政風單位
三、其他各類機構學校主計單位
四、其他各類機構任(派)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