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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務列等表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

第 1 條
職務列等表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表中之各職務名稱依各機關組織法規訂列,如組織法規新增或修正
    ,其機關層級變更或職務名稱為本表所無者,應函銓敘部修訂或補列
    ,核轉考試院核定。但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部分,應函銓敘部會同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修訂或補列,報請考試院核定。
三、本表於政務官、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及雇員不適用之。
四、各職務列等表中,如同一職稱,在兩個管等中分別列等,各該表之適
    用機關,應依各該組織法規所訂各該職稱之官等及所配置之員額,分
    別適用之。各職稱依其組織法規,如未跨官等,只能適用本表該官等
    範圍內之職等,如跨列二個官等,始得適用本表所跨官等之職等,例
    如:「秘書」職稱,如組織法規定為「簡任(或十職等以上)」時,
    適用本表簡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薦任(或六至九職等
    )」,則適用本表薦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簡任或薦任
    (第九至十一職等)」或「薦任或簡任」時,始得適用本表簡任官等
    內「秘書」之列等,餘類推。但本說明或該職稱適用之職務列等表「
    附註」中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各職務列等表中,如某一職稱跨列兩個官等者,包括:該職稱係跨列
    「委任至薦任」或「薦任至簡任」,而於其組織法規中,係訂列為「
    委任(委任或薦任」或「薦任或簡任」等,適用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六、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如某一職稱之官等範圍訂列為「委任或薦任」、
    「委任至薦任」或「薦任或簡任」、「薦任至簡任」,而職務列等表
    中僅訂列為單一官等者,適用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七、各職務列等表中相同職稱分別列委任(派)第五職等及薦任(派)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其官等均為委任(派)或薦任(派),不受機
    關組織法規所定得列薦任(派)員額數之限制。但該職稱於其機關組
    織法規中僅列為薦任(派)官等者,適用薦任(派)職等。
八、各職務列等表中相同職稱分別列委任(派)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及薦
    任(派)第六職等者,除組織法規規定其官等範圍為「委任(派)或
    薦任(派)」者外,均以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得列薦任(派)第六
    職等。但各職稱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別計算後,尚餘尾數一
    人,或機關某職稱編制員額僅一人時,得與其他職稱之尾數一人或其
    他職稱單一編制員額一人合併計算,擇一列為薦任(派),並固定列
    於某職稱內;又如各該職稱依上開規定方式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一
    人,及編制員額僅一人,而無其他職稱之尾數一人可資合併計算者,
    該一人得列為薦任(派)第六職等。
九、各機關准以現職留用人員職務之列等,在其原列官等範圍內,比照其
    他相同列等職務之列等訂列。
職務列等表目錄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總統府
二、國民大會秘書處
三、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刪除)
四、國史館
五、國家安全會議
六、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刪除)
七、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刪除)
八、國家安全局
九、國家安全局聯合警衛安全指揮部(刪除)
十、五院
十一、部會處局署
十二、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
十三、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
十五、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六、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十七、軍管區司令部
十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附屬機關(刪除)
十九、交通部高速公路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處(刪除)
二十、中央研究院
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二、行政法院
三、最高法院
四、高等法院
五、高等法院分院
六、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七、最高法院檢察署
八、高等法院檢察署
九、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十、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十一、司法官訓練所
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及其附屬機關
十三、監獄
十四、看守所
十五、少年觀護所
十六、少年輔育院
十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十八、法務部技能訓練所
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駐外使領館及團處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團
二、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附屬機關
三、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四、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五、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附屬機關
六、鄉鎮市區公所
七、鄉鎮市公所附屬機關
八、臺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中心
九、臺北市、高雄市各區公所
十、臺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附屬機關
十一、福建省政府
十二、新疆省政府辦事處(原表業已刪除)
十三、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
十四、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五、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六、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七、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原表業已刪除)
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省市議會秘書處
二、各縣市議會
三、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己、選舉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省市選舉委員會
三、縣市選舉委員會
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金門、連江縣政府
二、金門、連江縣政府之各級附屬機關
三、金門、連江縣鄉鎮公所
四、金門、連江縣自衛總隊暨所屬單位(原表業已刪除)
五、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附屬機關(原表業已刪除)
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
二、榮民總醫院
三、液化石油氣供應處(刪除)
四、工礦機構
五、醫療與安養機構
六、職訓文教機構
七、農林漁業機構
八、勞務與服務機構
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所屬機關
四、臺灣省警務處
五、臺灣省警務處附屬機關
六、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七、臺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八、臺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附屬機關
九、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其他各類機構學校人事、政風單位
二、其他各類機構學校主計單位
三、其他各類機構任(派)用人員
四、各縣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構)
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
一、公立大專院校暨附設機構
二、公立中小學校
三、公立大專院校附設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