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升資甄審,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升資甄審,以左列資位現職人員之升資為限:
一、高級業務員晉升副業務長。
二、高級技術員晉升副技術長。
三、副業務長晉升業務長。
四、副技術長晉升技術長。
第 4 條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現職人員,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
位最低薪級之次一薪級滿一年以上,在任本資位職務期內具有成績,最近三年考成(績)
一年列八十分(甲等)二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體格健全,操行優良,並具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其單位主管得詳列事實,報請升資甄審。
一、任各該資位職務或相當各該資位之職務滿五年以上者。
二、任各該資位職務滿三年,經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
當者。
依前項第二款情形升資者,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升資甄審以學識、體格、操行、工作能力及服務成績五項評分,各項分數合計滿七十六分
者為合格,各項評分之計分標準,規定如左:
一、學識:
(一)學識豐富並有關於本業之專門著作或發明者十七分至二十分。
(二)學有專長者十四分至十六分。
(三)常識豐富者十二分或十三分。
二、體格:
(一)體格強壯者八分至十分。
(二)體格健全者六分或七分。
三、操行:
(一)操行特優者八分至十分。
(二)操行優良者六分或七分。
四、工作能力:
(一)有擔任艱鉅或創造改進之才能者十七分至二十分。
(二)審辯精確圓滿達成任務者十四分至十六分。
(三)處事幹練允當者十二分或十三分。
五、服務成績:
(一)最近三年年終考成(績)平均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四十分。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成(績)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三十四分。
(三)最近三年年終考成(績)平均分數在八十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者二十八分。
(四)最近三年年終考成(績)平均分數在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二十四分。
前項各款,各考評一目,又考評服務成績高資可以低用。
第 6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人員,由該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人員評分表及名冊層請予以甄審
。但該事業機構現無各該所升資位之職務可予派任時,得延緩層請甄審。
前項升資甄審人員評分表及名冊格式另定之。
第 7 條
升資甄審,由各事業總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執行初審,其未設有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
升資甄審委員會執行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執行覆審。
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第 8 條
升資甄審合格人員,由交通部檢具升資甄審人員評分表及名冊,送請銓敘部核定登記,發
給資位證書,並轉送考選部備查。
第 9 條
升資甄審經銓敘部核定登記人員,由該事業總機關或事業機構以晉升類級資位之職務先予
試用。
第 10 條
前條核定升資人員,自呈請升資甄審之月份起,改敘晉升資位之最低薪級,原敘薪級高於
晉升資位最低薪級時,按其原薪晉敘一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六冊 212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