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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9 00: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民國 57 年 01 月 25 日

第 1 條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第 2 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  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  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第 3 條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第 4 條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第 5 條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