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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考臺人字第09200110242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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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第 2 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第 3 條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第 4 條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第 5 條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