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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15: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管理各機關申請使用考試及格人員資料作業規範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

第 1 條
一、規範目的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簡化作業程序、加速交換時效、提升證書
    檔案資料正確性及安全性,特建置證書系統共享檔案交換平臺(以下
    簡稱本交換平臺)。為規範線上即時取得資料相關服務作業,避免由
    本交換平臺取得之考試及格人員資料外洩,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第 2 條
二、使用對象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培訓所、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以下簡稱使用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以下
    簡稱使用者)。


第 3 條
三、使用方式
(一)使用者應先取得自然人憑證及自備自然人憑證讀卡設備。
(二)使用機關指派機關管理人員一名,管理該機關使用者帳號及權限之
      異動(包含新增、修改及停用之設定)。機關管理人員向本院申請
      使用作業權限,經本院審核通過,始正式使用。
(三)使用機關之使用者帳號及權限由該機關管理人員建置,經本院審核
      通過使用作業權限,始正式使用。


第 4 條
四、權限管理
(一)經本院審核通過使用作業權限人員,後續使用者資訊及權限之異動
      ,由使用機關管理人員進行調整設定。
(二)使用機關應每三個月於本交換平臺列印使用者帳號資訊清冊,並清
      查使用者帳號及權限,確保使用者帳號資料之正確性與使用必要性
      ,清查結果應報送本院。
(三)使用紀錄(包括使用人員、時間、種類、內容及結果等),應以電
      腦二十四小時自動記錄,並保留三年。


第 5 條
五、管理規定
(一)使用機關請發及(合)格證書,除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
      練合格證書辦法及相關規定備齊文件及費用外,其有關考試及格或
      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應透過本交換平臺上傳電子檔案,經
      列印上傳憑證連同公文送本院辦理。
(二)使用機關申請下載考試及格人員資料,經本院審核通過後,通知使
      用者於本交換平臺進行下載作業。
(三)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該機關管理人員終止該帳
      號之使用權限。


第 6 條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一)機關管理人員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
      用本作業時,使用機關應通知本院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二)本院每三個月得要求使用機關進行使用者身分查核。
(三)使用機關如有查詢其他資料需要,應以公文書敘明法令依據、使用
      目的及資料內容,經本院核准後提供。


第 7 條
七、訂定機關使用規範應包含事項
(一)使用考試及格人員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二)處理個人資料之保密措施。
(三)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
      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之責任。
(四)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定期督考查核之作業程序。
(六)使用者名單及異動時之報備程序。


第 8 條
八、安全維護
(一)使用機關查詢資料,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
      管運用,並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為加強協調聯繫,強化資訊安全管控稽核,嚴防弊端發生,使用機
      關及使用者應嚴守公務員服務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第 9 條
九、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處置
(一)使用機關發現使用者有違常狀況,應即通報本院。
(二)使用者違反本作業規範、各使用機關訂定之管理規範或影響本交換
      平臺正常運作者,本院得停止其使用權限。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