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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第 1 條
一、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之施行,落實人權保障目標,特設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部
    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2 條
二、本小組任務為:
(一)本院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修正事項。
(二)本院人權保障措施之籌劃、推動、執行及改進事項。
(三)辦理政府機關間之協調聯繫及推動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事項。
(四)撰擬本院人權報告書。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本小組檢視人權保障成果應定期向院會報告,並責成相關機關改進。


第 3 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院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考選部部長
(二)銓敘部部長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學者、專家


第 4 條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副秘書長兼任之。


第 5 條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第 6 條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第 7 條
七、本小組置秘書若干人,負責處理幕僚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職員兼任
    之。必要時得邀請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
    業務單位參與。


第 8 條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
    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9 條
九、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