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
第三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第 3 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
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 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績〔成〕事項。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 5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
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
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第 6 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 出席委員姓名。
三 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 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 (薪) 點。
五 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 決議事項。
七 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 7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
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