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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民國 80 年 12 月 23 日

第 1 條
  交通事業人員(以下簡稱事業人員)之考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考成分年終考成及專案考成。
  事業人員在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成,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
  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或轉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事業人員在考成年度內具有特優事蹟或特劣行為者,辦理專案考成,並隨時舉行之。


第 3 條
  年終考成分工作技能,辦事勤惰及品行學識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
  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
  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呈請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
  前項考成表另定之。


第 4 條
  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七十分晉薪一級,超過七十分之分數,另予獎勵。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連續二年留原薪級者,得另調本資位較次職務
      。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總分數評列九十分以上或不滿六十分者,應分別開列具體優劣事實。


第 5 條
  考成應晉之級,如本資位無級可晉時,每一級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 6 條
  事業人員在本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


第 7 條
  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獎勵分
  為嘉獎、獎金、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罰薪、記過、記大過。獎金與其他獎勵、
  罰薪與其他懲處,並得同時為之。
  獎懲辦法及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送銓敘機關備案。


第 8 條
  事業人員在考成年度內受記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總分數不得低於七十分,記大過者
  不得超過六十九分。


第 9 條
  專案考成之特優事蹟如左:
  一、對本事業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有重大改進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危害本事業之產業或設備之意圖,能預先察覺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者。
  四、對本事業之重大災害,奮勇救護,因而免於損失者。
  事業人員具有前項各款事蹟之一者,視其動機、原因、影響等依左列規定予之獎勵:
  一、晉薪一級,給予獎章,並調升本資位較高職務,無職務可調升時,改給一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二、晉薪一級並給予獎章。
  三、晉薪一級並給予獎狀。
  四、晉薪一級。
  前項獎章式樣、獎章證書及獎狀格式,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定之。


第 10 條
  專案考成之特劣行為如左:
  一、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三、對可以預見之災害,疏於覺察防護,或臨時措置失當,致本事業蒙受不必要之損害者
      。
  四、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因循瞻顧或隱匿不報,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失
      者。
  事業人員具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視其動機原因影響等依左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滿,工作無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一級。
  專案考成應降之級,如本資位無級可降時,按次一資位與原薪級低一級之薪點減支,無次
  一資位者,按原薪與其高一級薪點之差額減薪。
  降級減支或減薪人員,依本規則晉級時,應分別自所降之薪級起晉或恢復原薪點。


第 11 條
  事業人員所具特優事蹟,或特劣行為在第九、第十兩條中未列舉者,得分別比照各該條款
  辦理。


第 12 條
  事業機構正副主管人員由事業總機構考成,事業總機構及未設總機構之事業機構正副主管
  人員,由主管機關考成轉請銓敘機關核定。


第 13 條
  事業人員之考成,依其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任用之人員,其
  專案考成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並送銓敘部備案。
  年終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連同考成表一併報送,專案考成應填
  具專案考成表。
  前項年終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表另定之。


第 14 條
  年終考成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成結果,自事實發生之月起執行,但其懲處得自
  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月起執行,免職人員得先予停職。
  依第七條給予之獎懲,除高員級資位以上人員記大功、記大過,應俟報准主管機關核定執
  行並報銓敘機關備查外,其餘獎懲應隨時報准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執行之。


第 15 條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機構主管執行覆核,但主管僅有一
  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第 16 條
  考成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主管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人員。
  四、本機構主管指派之其他人員一至三人。
  前項第一、第二及第三各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第四款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每
  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17 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但年
  終考成總分數評列九十分以上或不滿六十分,專案考成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懲處者,須
  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為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18 條
  考成委員會委員,於委員會議考核其本人考成時,應行迴避。


第 19 條
  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依第
  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受考人認為有疑義時,得於奉到通
  知後三十日內詳敘理由,依考成核定程序,申請覆審。但以一次為限,考成結果通知書格
  式另定之。


第 2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六冊 2138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六冊 213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