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以下簡稱事業人員)之考成,分年終考成及專案考成,其意義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個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
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成。
二、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具有特優事蹟或特劣行為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敘有案
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
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指於同一考成年度內連續任同一資位
或調任較低資位職務合併達六個月,至年終仍在職者或依法辦理辭職、轉任、退休、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者而言。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
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
第 3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
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
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主管機關商請銓敘機關另訂或調整之。
前項考成表另定之。
第 4 條
年終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
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第 5 條
(冊除)
第 6 條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但專案考成不在此限。
第 7 條
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獎勵分
為嘉獎、獎金、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罰薪、記過、記大過。獎金與其他獎勵,
罰薪與其他懲處,並得同時為之。
獎懲辦法及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送銓敘機關備案。
第 8 條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以下;記大過者,不得
列乙等以上。
第 9 條
專案考成之特優事蹟如左:
一、對本事業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有重大改進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危害本事業之產業或設備之意圖,能預先察覺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者。
四、對本事業之重大災害,奮勇救護,因而免於損失者。
事業人員具有前項各款事蹟之一者,視其動機、原因、影響等依下列規定予之獎勵:
一、晉薪一級,並調升本資位較高職務,無職務可調升時,改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
二、晉薪級一級。
第 10 條
專案考成之特劣行為如左:
一、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三、涉及貪污案件,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四、對可以預見之災害,疏於覺察防護,或臨時措置失當,致本事業蒙受不必要之損害者
。
五、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失
者。
事業人員具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視其動機、原因、影響等依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免職。
二、降薪級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
察看期滿,工作無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級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級一級。
專案考成應降之薪級,如本資位無級可降時,按次一資位與原薪級低一級之薪點減支,無
次一資位者,按原薪級與其高一級薪點之差額減薪。
降級減支或減薪人員,依本規則晉薪級時,應分別自所降之薪級起晉或恢復原薪點。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事業機構正副主管人員由事業總機構考成,事業總機構及未設總機構之事業機構正副主管
人員由主管機關考成,轉請銓敘機關核定。
第 13 條
事業人員之考成,依其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任用之人員,其
專案考成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並送銓敘部備案。
年終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連同考成表一併報送,專案考成應填
具專案考成表。
前項年終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表另定之。
第 14 條
年終考成及年終在職人員另予考成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成結果自事實發生之月
執行。但其懲處得自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月起執行,免職人員得先予停職。非於年終在職人
員另予考成結果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執行。
依第七條給予之獎懲,除高員級資位以上人員記大功、記大過,應俟報准主管機關核定執
行並報銓敘機關備查外,其餘獎懲應隨時報准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執行之。
第 15 條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機構主管執行覆核,但主管僅有一
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第 16 條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主管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人員。
四、本機構人員票選產生之非主管人員一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第四款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第 17 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但年終考成列丁等、專案考成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受免職之懲處者,須經出
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18 條
考成委員會委員,於委員會議考核其本人考成時,應行迴避。
第 19 條
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其年終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依第十條第二項
第一款、第二款或受免職之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受考人認為有疑義時,得於收受
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依考成核定程序申請覆審。如仍不服,得向復審之上
級機關(構)申請再復審。申請復審、再復審均以一次為限。
復審或再復審,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構)或通知原核定機關(構
)撤銷原處分或改予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請。核定復審、再復審期
間,均以三十日為限。
第 2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但八十三年之考成已依修正前規則辦理者,得依原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六冊 2138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六冊 213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