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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82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
獎章) ,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者。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
    ,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
    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者。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人事團結和諧,卓著
    貢獻,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
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
給之。
本獎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給者,應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