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獎勵對考銓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
獎章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研訂或主辦重要考銓計畫,成效卓著者。
三、舉辦或參與考銓學術活動或國際會議,對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
流,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
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附表一 考試院考銓獎章式樣及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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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名稱│等級│直 徑│圖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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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獎章│一等│本章直徑五│一 本獎章係三層組合,即大亡、二│
│ │二等│‧八公分。│ 芒及上蓋三部分。 │
│ │三等│副章直徑一│ 上蓋以國花–梅花為後心,並書│
│ │ │‧八公分。│ 考試院三字,梅花吐蕊於隆冬之│
│ │ │ │ 際,綻幽於冰雪之中,意味行事│
│ │ │ │ 堅忍不拔,量能公正不阿,考試│
│ │ │ │ 院乃代表我國五權制精神,象徵│
│ │ │ │ 為國取材,無遠弗屆。一芒以藍│
│ │ │ │ 、白、紅光束環繞梅花,代表以│
│ │ │ │ 國為本,以材為基,蓋國事以人│
│ │ │ │ 為本,治國以人材為基,人聚於│
│ │ │ │ 此,材無所遺,則國事安矣。大│
│ │ │ │ 芒呈放射狀,圍繞於二芒及上蓋│
│ │ │ │ 四周,表示人才集中於斯,光芒│
│ │ │ │ 普照於外,於個人有成,於國家│
│ │ │ │ 有功,以此勉之。 │
│ │ │ │二 本獎章分為一、二、三等,並於│
│ │ │ │ 綬與章體之間加製圓形掛牌,以│
│ │ │ │ 三朵梅花代表一等,二朵梅花代│
│ │ │ │ 表二等,一朵梅花代表三等,均│
│ │ │ │ 用襟綬,其式樣圖附圖。 │
│ │ │ │ 1 一等獎章 (三朵梅花) :綬帶│
│ │ │ │ 以藍、白、紅三色相間,以象│
│ │ │ │ 徵青天白日滿地紅。 │
│ │ │ │ 2 二等獎章 (二朵梅花) :綬帶│
│ │ │ │ 同一等獎章。 │
│ │ │ │ 3 三等獎章 (一朵梅花) :綬帶│
│ │ │ │ 同一等獎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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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 (構
) 推薦。
前二項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
表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
┌───────┬───────┬───┬──┬──┬────┐
│姓 名│ │性 別│ │國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出 生│ │住│ │
│編號或護照字號│││││││││││年月日│ │址│ │
├───────┴┴┴┴┴┴┴┴┴┴┴───┴──┴─┴───┤
│服務機關 (構) │
├──────────────────────────────┤
│請頒獎章等次 │
├──────────────────────────────┤
│具體事蹟 │
├──────────────────────────────┤
│適用條款 證明文件 │
├───────┬────┬─┬──┬─┬──────────┤
│推薦機關 (構) │機關 (構│評│建議│蓋│發文日期字號 │
│或推薦人評語及│) 名稱及│ │請頒│ │ │
│邁議 │長官職銜│語│獎章│章│ │
│ │姓名 │ │等式│ │ │
│ ├────┼─┼──┼─┼──────────┤
│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推薦人 │評│建議│蓋│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 │請頒│ │ │
│ │ │語│獎章│章│ │
│ │ │ │等式│ │ │
│ ├────┼─┼──┼─┤ │
│ │ │ │ │ │ │
├───────┼────┼─┼──┴─┼─────┬────┤
│核定機關 │職銜 │蓋│核頒獎章│ 核頒日期│核頒文號│
│ │ │章│等次 │ │ │
│ ├────┼─┼────┼─────┼────┤
│ │考試院院│ │ 等│ │ │
│ │長 │ │ 獎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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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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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由推薦機關 (構) 或推薦人填寫一式二份,報送考試院。
二、「具體事蹟」欄應詳細敘明具體內容,如篇幅不足時,可另紙另接寫
貼附。
三、「適用條款」欄,應敘明擬適用頒給辦法某條某款。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
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
表三。
附表三
獎章證書 字第 號
先生
(機務名稱、職稱) 、 (姓名 ) 、 (具體事蹟) ,特依考試
女士
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之規定,頒給 等考試院考銓獎章。
此證
考試院院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總部登記。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