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行政效能,落實節能減紙,特建置具
線上簽核功能之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公
文線上簽核作業之相關事項,依本要點行之。
第 2 條
二、本院公文線上簽核應在安全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
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保電子公文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
傳遞、簽核工作。
第 3 條
三、本院公文線上簽核實施範圍,以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為原則:
(一)決行層級為第二層(秘書長、副秘書長)以下。
(二)保存年限為十年以下。
(三)來文為電子公文,或屬創簽創稿案件。
(四)案情單純,來文附件在十頁以下,不涉機密、敏感性業務,或會辦
、協商他機關事項。
前項實施範圍得依推動情形適時調整。
第 4 條
四、個別公文是否屬第三點之實施範圍有疑義者,由單位主管決定之。各
單位主管得決定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不屬第三點範圍之公文。但屬
機密、敏感性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 5 條
五、本院公文線上簽核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作為數位簽章憑證,公
文線上簽核流程所涉人員,應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以明權責。
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時,得採系統核發臨時憑
證替代,並於歸檔前完成自然人憑證補簽作業;若無法補簽時,得由
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補簽,並記錄原因。
第 6 條
六、本院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寫使用自然人憑證作為數位簽章憑證之同
意書。
第 7 條
七、本院人員每日上班時應即啟動本系統,並適時注意收文及待辦公文處
理狀況。
第 8 條
八、本院人員差假時應設定公文線上簽核代理人。因故未設定者,其直屬
長官得指定之,俾免影響公文處理時效。
第 9 條
九、公文線上簽核比率之計算,以公文線上簽核件數為分子,電子公文收
文總數、紙本來文線上簽核數及自創簽稿數合計為分母,換算為百分
比計算之。
第 10 條
十、本院公文線上簽核之比率目標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第二季平均達百分之二十。
(二)一百零三年第三季平均達百分之二十五。
(三)一百零三年第四季平均達百分之三十。
(四)一百零四年平均達百分之三十五。
(五)一百零五年平均達百分之四十。
第 11 條
十一、各單位公文線上簽核件數及比率,由本院秘書處按季提報業務會報
後,公布於電子公布欄。
第 12 條
十二、各單位實施公文線上簽核,對落實推動、流程簡化及各項作業之革
新改進經採行確具績效者,其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