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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秘文字第1100005572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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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行政效能,落實節能減紙,特建置具
    線上簽核功能之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公
    文線上簽核作業之相關事項,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
    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院公文線上簽核應在安全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
    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保電子公文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
    傳遞、簽核工作。



四、下列類別公文以不適用線上簽核為原則:
(一)含有機敏性者。
(二)訴願或國賠等案件。
(三)有關信證稽憑者。
(四)須蓋用印信或簽署者。
(五)附件無法掃描者。



五、各單位主管得就權管業務,按其公文案情單純複雜程度,決定是否以
    線上簽核方式辦理。



六、本院公文線上簽核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作為數位簽章憑證,公
    文線上簽核流程所涉人員,應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以明權責。
    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時,得採系統核發臨時憑
    證替代,並於歸檔前完成自然人憑證補簽作業;若無法補簽時,得由
    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補簽,並記錄原因。



七、本院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寫使用自然人憑證作為數位簽章憑證之同
    意書。



八、本院人員每日上班時應即啟動本系統,並適時注意收文及待辦公文處
    理狀況。



九、本院人員差假時應設定公文線上簽核代理人。因故未設定者,其直屬
    長官得指定之,俾免影響公文處理時效。



十、公文線上簽核比率之計算,以公文線上簽核件數為分子,電子公文收
    文總數、紙本來文線上簽核數及自創簽稿數合計為分母,換算為百分
    比計算之。



十一、各單位公文線上簽核件數及比率,由本院秘書處按月提報業務會報
      。



十二、各單位實施公文線上簽核,對落實推動、流程簡化及各項作業之革
      新改進經採行確具績效者,其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