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秘文字第 1020009770
號函分行訂定全文 12 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考試院第 235 次業務會報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秘文字第 1070006504 號函
修正第 3 點條文;刪除原第 10 點條文;原第 11、12 點條文遞改為
第 10、11 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考試院第 299 次業務會報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二日考試院秘書長考臺秘文字第 110000557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