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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民國 81 年 02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退休人員,以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為限。


第 3 條
  退休金之儲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兩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第 4 條
  開設存款戶頭,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每百元為單位整數
  存儲之,但最高額不得超過其實領一次退休金之總數。


第 5 條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


第 6 條
  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單申請質借,其質借條件如左: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存單之金融機構。
  二、質借成數得超過原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存單到期日為限。但屆期滿日前十五天內得申請辦理存款及質
      借之續存及續借手續。
  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前項所定中途解約實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如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
  應以起存日約定之利率為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存入之優惠儲蓄存款適用之。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存款中途解約後,不得再行存入。


第 9 條
  受理存款機關於退休人員申請存款時,應憑銓敘部或其委託審查退休機關填發之退休金證
  書,查驗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在臺灣地區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暨通匯地等,所
  稱委託審查退休機關,在臺灣地區為銓敘部委託之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
  會。


第 11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修訂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銓敘部會同財政部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