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本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應由本院秘書處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就
各案執行情形,切實追蹤管制。
第 3 條
三 本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交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
本院有關單位辦理者,本院各業務主管單位應即專函檢附有關資料或
錄案洽請辦復。
第 4 條
四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監理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院有關單位,對於本院會議決
議及決定交辦事項,應指派單位或人員專責統一追蹤管制,儘早研辦
;該項決議或決定事項牽涉部會局以外有關機關時,亦應及早協商研
辦;其執行情形視需要函復提案或發言人員,副知本院各業務主管單
位;並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採季報方式列表 (格式如附件) 函復本
院;另具時效性或案情重要、複雜性案件之執行情形,應個案處理,
專函函復本院。
第 5 條
五 本院會議決議或決定事項,部會局執行情形專函函復後,應即提報院
會或提請院會討論,並分復部會局及原報告人。
第 6 條
六 本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部會局執行情形季報函復後,本院秘書處
應彙整並送各業務主管單位核處,據以全案提報院會;並就尚未辦結
須繼續追蹤管制案,函請主辦機關儘速辦結。未辦結案件,應列入年
度工作檢討會檢討,繼續列管追蹤,並就仍未結案者,函請承辦單位
積極辦理,早日結案。
第 7 條
七 本要點經院會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