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追蹤管制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本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應由本院秘書處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就
    各案執行情形,切實追蹤管制。


第 3 條
三、本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交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或本院有關單位辦理者,本院各業務主管單位應即專函檢附有關資料
    或錄案洽請辦復。


第 4 條
四、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監理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院有關單位,對於本院會議
    決議及決定交辦事項,應指派單位或人員專責統一追蹤管制,儘早研
    辦;該項決議或決定事項牽涉部會總處以外有關機關時,亦應及早協
    商研辦;其執行情形視需要函復提案或發言人員,副知本院各業務主
    管單位;並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採季報方式列表(格式如附件)函
    復本院;另具時效性或案情重要、複雜性案件之執行情形,應個案處
    理,專函函復本院。


第 5 條
五、本院會議決議或決定事項,部會總處執行情形專函函復後,應即提報
    院會或提請院會討論,並分復部會總處及原報告人。


第 6 條
六、本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部會總處執行情形季報函復後,本院秘書
    處應彙整並送各業務主管單位核處,據以全案提報院會;並就尚未辦
    結須繼續追蹤管制案,函請主辦機關儘速辦結。未辦結案件,應列入
    年度工作檢討會檢討,繼續列管追蹤,並就仍未結案者,函請承辦單
    位積極辦理,早日結案。


第 7 條
七  本要點經院會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