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資料開放(Open Data)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月俸。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