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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據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促進性
    別平等,對各項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


第 3 條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 1  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 10 人,由部長就下
    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 1  人。
(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 1  人。
(三)專家學者 2  人。
(四)兩性平權相關團體代表 2  人。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 1  人。
(六)銓敘部代表 1  人。
(七)本部代表 2  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 2  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四、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五、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
    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 6 條
六、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第 7 條
七、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第 8 條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第 9 條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第 10 條
十、本會為諮詢性質,會議結果由部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