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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之正確作答方法,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
    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


第 3 條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類科、科目、
    入場證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第 4 條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
    號碼(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第 5 條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
    正帶。


第 6 條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
    再提供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第 7 條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答
      範例圖 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殘
      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第 8 條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
    小適中;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