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以下簡稱激勵辦法
)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
五院、各部、會、處、局、署及同層級之機關、省 (市) 政府、縣 (
市) 政府等主辦機關,依激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自歷年獲選為模範
公務人員中,符合激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事蹟之一者,遴薦人員後,
檢具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七月底前函送銓敘部彙
整。銓敘部應於九月底前報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審議。
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
第 3 條
三 銓敘部對於各主辦機關函送遴薦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選,應予審
查是否符合激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選拔條件;如有必要,得函請主
辦機關檢送其他相關資料一併送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審
議。
第 4 條
四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由考試院每年聘請專家學者、社會賢
達及公務人員代表,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評審委員會由考試院副院
長擔任召集人。評審委員會審議時如有必要,得函請主辦機關檢送其
他相關資料供審議之參考。
第 5 條
五 評審委員會決定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當選人,必要時,得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為之。
第 6 條
六 評審委員如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被遴薦人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 7 條
七 評審委員會審議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不得超過十人。
第 8 條
八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第 9 條
九 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十二月舉辦表揚大會
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十萬元;
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體。
第 10 條
十 各主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審議決
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敘部;其有違法或重大
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應報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
。於表揚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應報由考試院註銷其獲選資格及獎
座,主辦機關並應追繳其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