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
)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機關(以下簡稱推薦機
關),遴薦五年內具激勵辦法第十一條傑出事蹟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
拔,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七月底前函送銓
敘部彙整。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第 3 條
三、推薦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
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十一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
銓敘部對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及團體,應先審查證件及有無激勵辦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如有必要,
得函請推薦機關檢送其他相關資料。
第 4 條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個人獎以八
人為限,團體獎以二組為限,並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
表揚。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以二人以上成員組成者為限,並應冠以機關名稱
參加選拔。
第 5 條
五、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激勵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以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
兼召集人,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組成,並由召集人
擔任評審會議主席。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代理人
為之。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於當年九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專家、學者
、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並就應聘之委員人數,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
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第 6 條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
式進行,並由銓敘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
請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第 7 條
七、評審委員會委員與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 8 條
八、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第 9 條
九、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十二月舉辦表揚大會
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
送有關機關團體。
第 10 條
十、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
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敘部;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之情事、
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
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
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推薦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
獎金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