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 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之範圍,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核准退休之人員,並依行政院公布之「
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所訂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者為
限。
第 2 條
二、退休人員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連同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
。
第 3 條
三、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比照辦理之。
第 4 條
四、退休人員儲存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應憑銓敘機關退休金證書,及中央
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開掣之雙抬頭支票及其公函之副本辦理。
第 5 條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 6 條
六、本要點自六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