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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民國 8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一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依本要點行之。


第 2 條
  二  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 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 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
        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
      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
      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參加公保期間所計給之
      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 3 條
  三  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第 4 條
  四  退休公務人員儲存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應憑銓敘部核發之退休金證書
      ,與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開立之雙抬頭支票及其公函之副本辦
      理。
      前項支票一經兌現,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 5 條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 6 條
  六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