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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暨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二、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
)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三十五元。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各依其規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